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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肉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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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2-7 20:07:09 查看次数:535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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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由荆门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荆门市畜牧业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克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肉羊生产的环境、品种、饲料、饲养、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种羊场、人工授精站点、商品羊场、养羊专业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评价要求
NY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48-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49-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50-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51-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动物防疫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3.1 肉羊 在经济或体型上用于生产羊肉的品种(品系)。
3.2羔羊 断奶以前的小羊。
3.3青年羊 断奶至第一次配种(怀孕)的羊。
3.4肉羊育肥 按照饲养标准配制日粮,并以较短育肥期和适当的投入获取羊肉的一种饲养方式。
3.5日粮 羊一昼夜采食各种饲料的总和。
3.6净道 羊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7污道 粪便等废弃污出场的道路。
4 要求
4.1 品种选择
4.1.1 种羊生产品种定向为波尔山羊、南江黄羊、马头山羊和宜昌白山羊等。
4.1.2 商品肉羊生产主要选择波尔山羊与南江黄羊的杂交羊、波尔山羊与马头山羊的杂交羊及南江黄羊与马头山羊的杂交后代等。
4.1.3 引进或出售种羊应严格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种羊场必须符合种畜禽场条件,必须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进或出售的种羊要有《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系谱档案。
4.2羊场环境与建筑
4.2.1 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通风、土质坚实、周围无污染且便于防疫的地方。羊场距离城镇、居民区1公里以上,距交通要道300米以上。羊场周围要有围墙,并建有绿化隔离带。
4.2.2 羊舍坐北向南,双坡屋顶,半封闭或全封闭式,宽5.0米,高2.5米,羊舍内靠后墙留出约1.2米宽的饲喂通道。羊舍要确保通风、采光、冬季保暖和夏季降温。
4.2.3 羊舍要建在生活和办公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化验室和贮粪堆应在羊舍的下风向。
4.2.4 按性别、生长阶段设计羊舍,实行分阶段饲养、集中育肥的饲养工艺。羊舍面积为:种公羊4-5 m2/只,成年母羊1-2.0 m2/只,青年羊0.8-1 m2/只,羔羊0.4-0.5 m2/只。羊场前面设运动场,面积为羊舍面积的2倍。
4.2.5 羊舍内要铺设羊床,羊床距离地面高约0.8米,羊床木条间距1.5-2厘米。
4.2.6 羊场内除了羊舍、饲料间、兽医室、人工授精室、饲槽、草架、药浴地、青贮窖等之外,还应有母仔栏、羔羊短饲栏、分群栏、磅秤、羊笼等。羊笼制作一般长150厘米,宽60厘米,两端设活门,底部可设四个轮子活动自如,供称重量时进出或羔羊转群等。
4.2.7 羊场应有废弃物处理设施,废弃物不能对羊只和环境造成污染,鼓励发展生态养殖模式。
4.3 日粮组成
4.3.1 肉羊日粮应以青绿饲料、粗饲料为主,并补充配合精料等。
4.3.2 粗饲料应为青干草、红薯藤、花生秧等优质粗饲料为主。稻草、小麦秸秆可经过氨化、微贮,玉米秸可进行青贮处理,以增加适口性,提高营养价值。
4.3.3青绿饲料应为墨西哥玉米、菊苣、紫花苜蓿、黑麦草等优质牧草或杂草、树叶等;多汁饲料可使用胡萝卜等。
4.3.4 精料应包括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能量饲料有玉米、麸皮、米糠等;蛋白质饲料有豆饼(粕)、棉籽饼、菜籽饼等,棉籽饼、菜籽饼需脱毒后才能利用;矿物质饲料有石粉、贝壳粉、食盐;添加剂有维生素添加剂、微量元素添加剂、中草药添加剂、脲酶抑制剂等。
4.3.5 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使用骨粉、肉骨粉、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禁止添加使用β-兴奋剂类(瘦肉精)、激素类(玉米赤霉醇)及其它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4.3.6 肉羊所用饲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应发霉、变质、结块及异臭、异味,不应被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污染。
4.3.7肉羊饮水应符合GB/T18407.3和NY 5027的要求,达到清洁卫生。
4.4 饲养
4.4.1 饲养原则
4.4.1.1充分利用本地饲料资源,尽量降低饲养成本。饲料品种要多样化,并合理搭配,满足肉羊生长、繁殖需要。
4.4.1.2 饲草要少喂勤添,减少浪费,日喂3-4次。
4.4.1.3 日粮改变要有7-10天的过渡期。
4.4.2种公羊饲养
4.4.2.1种公羊保持中、上等膘情,保证性欲旺盛、精液品质好(活力0.3以上)。
4.4.2.2 种公羊配种前一个月,开始增加精料,逐步过渡到配种期日粮。配种期每只每日补饲0.8-1.2千克精料,并日喂胡萝卜0.5-1.0千克,青、干草自由采食。
4.4.2.3 合理控制采精或配种次数,每日可采精或配种1次。连续2-3次后原则上休息1天。
4.4.2.4 种公羊应单圈饲养,并与母羊圈保持一定距离,并适当运动。
4.4.3 母羊饲养
母羊应按空怀期、妊娠期和哺乳期分阶段饲喂。
4.4.3.1空怀期
体况较差的空怀母羊应加强补饲,配种前2-3周,每只每日补给混合精料0.2千克,青粗饲料自由采食,使母羊尽快恢复体况,以保持中上等膘情接受配种。
4.4.3.2妊娠期
妊娠后2个月应注意饲喂优质牧草或青干草,体况好的母羊可少补或不补精料;妊娠后期,应加强补饲,每只每日补精料0.3千克。青、粗饲料自由采食,缺乏青草时,每只羊要日补胡萝卜0.5千克。
4.4.3.3 哺乳期
哺乳前期每只每日应补给混合精料0.4-0.5千克和胡萝卜0.5千克,青粗饲料自由采食;哺乳后期要逐渐减少多汁饲料和精料的喂量,以防发生乳房炎。
4.4.4 羔羊饲养
4.4.4.1 羔羊出生后,应尽早吃到初乳。
4.4.4.2 及时补饲。羔羊出生10日后开始补喂青草,15日逐渐训练采食精料。1-2月龄日喂两次,补精料100克;3-4月龄每天喂3次,补精料150克。
4.4.4.3 对缺奶羔和多胎羔羊,应找保姆羊或人工奶粉哺乳。人工哺乳要做到定时、定量、定温(35-38℃)。哺乳用具每次用后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4.4.4.4 非种用公羊生后1月左右应去势。
4.4.4.5 羔羊2-3月龄断奶。断奶后的羔羊加强补饲,防止掉奶膘。
4.4.5 青年羊饲养
4.4.5.1断奶后的羊只平每天应喂精料0.25千克。粗饲料以优质干草和青贮料为宜。
4.4.5.2 5-6月龄后可根据青粗饲料质量及膘情,少喂或不喂精料。
4.4.5.3 青年种公羊不可采食过多青粗饲料,以防形成草腹,影响配种能力。
4.4.6肉羊育肥
4.4.6.1 育肥羊应选择优质杂交羊,在我市多选择波南、波马、南马等组合的杂交羊或淘汰的种母羊。育肥可选择舍式育肥或放牧与舍饲相结合的方式。
4.4.6.2育肥期不宜过长,舍式育肥一般为60-90天;放牧与舍饲育肥方式控制在90-120天。
4.4.6.3 应备足草料,主要有玉米秸、黄豆杆、花生滕、甘薯秧等,可采用干贮、青贮、微贮等方法贮存,以备冬、春季使用。
4.4.6.4 育肥前要有10-15天的过渡期,过渡期可进行分群、编号、驱虫、健胃等,育肥开始、中间、结束要称重。
4.4.6.5 育肥期每日只平羊供应精料0.3-0.5千克。此外,育肥舍还应按15-20只羊的标准悬挂含有钙、磷、碘、铜、锌、锰、铁、硒等矿物质的舔盐砖,以利羊只自由舔食。
4.4.6.6 使用尿素育肥时应与精料混合饲喂,不能单独喂或把尿素放在水中饮用。添加量为每日成年羊10-15克,6月龄以上的青年羊6-8克。首次喂量为规定量的1/10,逐渐增加,10天后达到规定量。喂后1小时才能饮水。
4.5管理
4.5.1日常管理
4.5.1.1羊场内兽医人员不可对外诊疗病羊及其它动物的疾病,配种人员不可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
4.5.1.2 饲养区内不应饲养其它动物,并防止周围其它动物进入场区。
4.5.1.3 羊场要谢绝有关领导和部门专家及其它外来人员的参观,饲养人员不应经常外出。
4.5.4.4 应定期灭鼠和驱除蚊蝇,同时搞好羊舍、料槽、水槽等环境卫生工作。
4.5.2 羊只管理
4.5.2.1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春秋两季对羊只驱虫,一般采用丙硫咪唑片剂内服或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等针剂皮注。
4.5.2.2经常观察羊群健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5.2.3不驱打、惊吓羊只,特别是种公羊和怀孕母羊。
4.5.2.4羊只尤其是种羊要使用耳号牌进行编号。
4.5.2.5育肥羊应按性别、体重分群饲养。群体大小、饲养密度要适宜。
4.6防疫
4.6.1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羊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羊只引进后至少隔离观察饲养30天,确保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4.6.2 运输车辆彻底消毒,羊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能接触其它偶蹄动物。
4.6.3 羊群的防疫应符合NY5149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做好羊只免疫接种。羊场要采取附录B规定的免疫程序,疫苗要从防疫机构购买,并采取正确的防疫方法。
4.6.4 发生疫情应立即封锁现场,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6.5 确诊发生口蹄疫等烈性传染病时,应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
4.6.6 发生羊痘、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时,应对羊群进行隔离转群和净化措施。
4.6.7 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羊或淘汰羊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4.7 兽医治疗
4.7.1 治疗使用兽药时应符合NY5148的规定,使用附录A中列举的兽药。
4.7.2 肉羊育肥后期使用药物进行治疗或采用含有药物的添加剂时,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肉羊上市。
4.7.3 发生疾病的种羊在使用药物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休药期的不可作为食用淘汰羊出售。
4.7.4对可疑病羊应隔离观察、确诊。有使用价值的种羊应隔离饲养、治疗,治愈后,才能合群。
4.8 卫生消毒
4.8.1消毒剂
选用消毒剂应符合NY5148的规定,选择烧碱、甲醛、新洁尔灭、生石灰等,消毒剂应交替使用。
4.8.2消毒方法
4.8.2.1 紫外线消毒。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分钟。
4.8.2.2 喷雾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煤酚等消毒剂,对羊舍、道路及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
4.8.2.3 喷洒消毒。在羊舍周围、入口处、产房和羊床下撒生石灰或烧碱液进行消毒。
4.8.2.4 浸液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对手、工作服、胶靴和器械进行消毒。
4.8.3消毒
羊舍及周围环境消毒要形成制度。羊舍周围环境每星期用2%烧碱或生石灰消毒1次;场内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羊场、羊舍入口处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每批羊出栏后,要彻底清扫羊舍,采用喷雾、熏蒸等方式消毒;定期进行带羊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4.9 运输
4.9.1 商品羊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合格者出具检疫证明,凭检疫证明方可出境运输、上市或屠宰。
4.9.2 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彻底消毒。
5 资料记录
5.1 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记录资料应长期保存。
5.2 羊引进、配种、产羔、哺乳、断奶、转群、增重、饲料消耗等记录。
5.3 种羊或商品羊来源、种羊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5.4 饲料和饲草来源及各种添加剂使用记录。
5.5 环境消毒、疫病免疫和治疗记录。
5.6 种羊、商品羊销售记录。
注:本标准由荆门市农业局提出;本标准由荆门市畜牧业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克勇。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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